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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职责
区纪委机关和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区纪委机关在市纪委和区委的领导下,对区委全面负责;区监察局列入区政府序列,为区政府组成部门,接受区政府领导。 1、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区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组成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组织管辖范围内的较为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其正副职领导干部及其正副职领导干部和区政府任命的其他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5、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指示、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全区性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专项治理;查处政风建设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6、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 7、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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