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关于违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街、镇、区直各部门单位应统一思想,服从大局,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规定。规范津贴补贴后,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自行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擅自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二)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或者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三)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奖金和福利,或者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四)以工会会员活动、评比竞赛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和用于集体福利的职工福利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
(五)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六)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七)以其他形式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应当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九)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提取或变相提取资金、实物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或者违反规定从下属企事业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以及参与集资入股分红。
(十)其它违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规定的行为。
二、纪委、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和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上述各种违纪行为。对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一律依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