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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违反财经纪律案

【字体: 】【2008-7-22】 【作者/来源 包河纪委】 【阅读: 次】 【关 闭

    一、基本案情
    曹某,某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1998年7月被市人事局录用为国家干部。
    1999年6月,乡党委、乡政府向曹某所在村下发了《关于曹某录干后待遇的通知》:“经研究决定,……由乡政府分配给曹某两居室楼房一套,集体投资额度限定在陆万元以内。集体投资部分由村投资,集体投资部分的产权归集体所有”。2000年12月9日,曹从某建筑工程公司开出一张预付购房款6万元的票据。12月21日,曹在此票据上签字后,连同乡党委、乡政府的通知一并交给村会计,并从村财务支出现金6万元。当天,村财务人员将此笔支出款项记入村固定资产账。2001年10月18日,曹与其女儿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用6万元购买了其女儿价值8.4万元(房产部门评估价)的楼房一套,双方在市房产部门办理了交易手续。10月30日,曹办理了该房的私有产权证书。
    二、分歧意见
    对曹某上述行为应如何定性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未遂)错误。主要理由是:1.曹将用公款所购房屋办成私有产权侵占了单位财产的所有权;2.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资产非法占为已有;3.曹明知“村里出资部分产权归集体所有”,却将所购房屋办成私有产权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4.村会计将其房屋列入固定资产使其侵占行为没有完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主要理由是:1.按照《某某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6条“集体资产属于该权属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所有权”。曹动用6万元未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2.曹从建筑公司获取的预付购房款6万元票据,在村财务取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3.曹在对该房仅有使用权的情况下,将此房办成私有住宅,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焦点问题
    曹某把公款购买的房屋办成私人房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四、分析意见
    综合全案分析,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一)此案不宜按非法占有定性。此案的关键是要确定用6万元公款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是否被曹某所“占有”。如果认定被其占有,那么曹作为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村财务的主管人,其行为则构成“贪污”错误而并非“非法占有”错误。因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占有错误所侵害的对象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从本案看,尽管曹将用公款购买的房屋办理了私有产权,但是,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因此,曹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实际上仍归属于公款的所有者即村委会。而且曹在用虚开的预购房款发票提款的同时,将乡党委、政府的通知也一并交给了村会计,会计在支付此款后即将所购房产列入村里的固定资产账,这就使曹根本无法实施其占有行为。所以我们认为,对曹的行为不宜按“占有”类行为认定。
    (二)从曹某违纪的手段看,符合违反财经纪律错误的特征。首先,曹作为主管村财务的村委会主任,将用公款购买的房屋办理了私有产权,违反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其次,曹虚开购房发票、签字人账并套取现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明显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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