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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字体: 】【2008-7-22】 【作者/来源 包河纪委】 【阅读: 次】 【关 闭

    高××, 2000年1月起任××市××镇××站站长。该站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高××系事业性质人员。
    1992年12月,该站在镇基金会投入股金2000元,该站帐面反映为“暂付款——基金吸股2000元”。
    2002年5月,该镇对有关单位进行财务审计,该站会计陆××将所有会计资料交给站长高××。审计过后,由于陆××病退,会计资料一直由站长高××本人保管。2002年10月份,该镇为摸清所欠债务情况,让持有基金会股单的个人到清偿办进行股单置换,即将原股单拿到清偿办登记并结息,然后将结得的利息连同本金重开股单给持有人分期偿还,而单位持有的股单暂不登记清偿。高××得知这一消息后,据其本人讲,考虑到单位帐务较乱,且帐一直由其自己保管,想乘此机会偷龙换柱。于是在2003年1月18日,高××持兽医站2000元股单找清偿办主任陈××,提出单位欠其工资,请高××乘此次清偿的机会,将单位的股单置换成其个人名义的股单,陈××碍于情面,未加核实就同意了其要求。经结算,本息共3000元,按照分三年清偿完毕的规定,高××将兽医站的股单置换成3张各1000元,持股人为其本人的股金承兑收据。置换后,据高××讲,其考虑到单位帐一直由自己保管,估计其他人不会再追查这笔股金去向,也就未对单位帐作帐务调整。过了一段时间,高××见其所为没有被他人发觉,于是分别于2003年6月16日、2004年6月19日,将到期的两张股单兑换成现金1012元、1040元,合计2052元,用于其家庭支出。
    另查该站近年来经济效益不佳,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经主管部门核定,一律按档案工资50%的标准发放。
    在对本案定性的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高××贪污2052元。理由是高××利用自己担任站长以及保管单位帐册的便利条件,将单位的股单置换成其个人名义的股单,后又分次取出2052元被其消费,改变了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错误。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高××挪用公款2052元。理由是客观上高××未对帐册进行处理,单位帐上还有这笔股金款记载,朱松祥只侵犯了这笔款项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即公款的使用权,未改变该笔公款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高××的行为应定性违反财经纪律错。理由是该站实际上只发了高××50%的工资,单位还欠他的工资,他取的公款弥补了单位应发给他的工资。高××的手段是不正确的,违反了财经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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