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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干部调整交流工作纪律的规定

【字体: 】【2008-7-22】 【作者/来源 包河纪委】 【阅读: 次】 【关 闭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镇党委、政府,包河工业区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纪律,促进干部调整交流工作的顺利扎实开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八不准”的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区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二、不准在主要领导干部即将调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审批项目和发包工程等。
    三、领导干部调离后,一律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四、不准借干部提拔、交流、调整之机用公款互相宴请,迎来送往一律从简。
    五、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向提拔、交流、调整的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六、不准在领导干部调整期间突击发钱、发物、搞公费旅游,挥霍浪费;不准违反规定从原单位带走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领导干部接到调整、交流通知后,须在3天内办理交接手续,并同时归还公务用车、电脑、通信工具、文件档案等原单位的公共财物。
    七、不准借领导干部职务调整、交流之机,购买更换超,标准小汽车,所需公务用车原则上在现有车辆中调配解决。
    八、不准借领导干部调整、交流之机,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不准豪华装修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新任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原则上在现有办公用房中调整解决。

 

中共合肥市包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合肥市包河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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