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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在公务和经济活动中严格执行“九不准”规定的通知
包河发[20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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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 中 小】【2008-7-22】 【作者/来源 包河纪委】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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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政府,包河工业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在公务和经济活动中的从政行为,保证和促进现代化滨湖新区建设的顺利推进,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各级领导干部中严格执行“九不准”规定。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定内容 (一)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四)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六)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七)不准借换届和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突击提拔干部。 (九)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二、执行范围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区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各街道、乡镇、包河工业区、区直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负责抓好“九不准”规定的落实工作,并将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要内容,严格对照检查,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九不准”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贯彻执行“九不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九不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中共合肥市包河区委员会 200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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