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政策法规 > 制度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在公务和经济活动中严格执行“九不准”规定的通知

包河发[2006]16号
【字体: 】【2008-7-22】 【作者/来源 包河纪委】 【阅读: 次】 【关 闭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政府,包河工业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在公务和经济活动中的从政行为,保证和促进现代化滨湖新区建设的顺利推进,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各级领导干部中严格执行“九不准”规定。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定内容
    (一)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四)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六)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等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七)不准借换届和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突击提拔干部。
    (九)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二、执行范围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区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各街道、乡镇、包河工业区、区直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负责抓好“九不准”规定的落实工作,并将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要内容,严格对照检查,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九不准”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贯彻执行“九不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九不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中共合肥市包河区委员会
                          2006年8月10日

 

 

关于认真做好完善制度、创新制度工作...
包河区纪委监察局八月份主要工作任务...
包河区纪委监察局七月份主要工作任务...
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88...
关于征订“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廉政勤...
关于认真做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督查调...
关于印发《区纪委监察局近期主要工作...
关于组织村集体财务规范管理“回头看...
关于组织开展纪念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
你认为当前建立惩治与预防你腐败体系最迫切的任务是:
合肥纪委检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共合肥市包河区纪委、包河区监察局主办 中共包河区包公街道工作委员会、包公街道办事处协办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 电话: 0551-3357000 3357110 3357788 传真:0551-3357001 Email:xinxiban@baohe.gov.cn
  皖ICP备05017065号 技术支持: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